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投资范围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投资范围,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更高的理财收益。该事项以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为前提,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财务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独立董事:谭青 林宪 卢广均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