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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教育:关于公司提起仲裁及财产保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2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仲裁及财产保全的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盛教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王静女士按照《股份回购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股份回购义务,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2020】京仲案字第5566号)。此外,公司已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周岩、韩大伟

被申请人:王静

2、仲裁请求

(1)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依约支付股份回购款共计7,200.1846万元(本金为6385万元,利息以年利率12%为标准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本金1,585万元部分的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204.2696万元,其中本金900万元部分的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115.9890万元,其中本金3,900万元部分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494.9260万元。)

(2)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依约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共计

67.1850万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以逾期支付第二期回购款的1709.5419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数额,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金额为5.1286万元;自2020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62.0564万元。应付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期回购款5,410.9150万元部分计算的违约金数额,以此为基数按违约天数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期间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前两项仲裁请求合计7267.3696万元。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关于山东三品恒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申请人分两次收购被申请人持有的山东三品恒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教育”)700万股股份,并同时约定了恒大教育的业绩承诺。《投资协议》生效后,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和2019年12月11日分别向被申请人各支付3,900万元共计7,800万元股份转让款(简称“投资款”)获得200万股恒大教育股份,完成了第一次股份收购。之后,申请人委派人员担任恒大教育董事。2020年4月24日,鉴于新冠疫情及双方发展重心调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投资协议》事宜签订了《王静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三品恒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回购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已支付的投资款加年化12%的回购对价分三期回购申请人持有的200万股恒大教育股份,双方不再执行《投资协议》中关于第二次收购的条款,双方此前签署的所有协议废止,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以及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等条款。此后,申请人委派的董事也从恒大教育辞职。《股份回购协议》生效后,被申请人仅履行了《股份回购协议》约定的第一期及第二期部分回购款,共计1,528.1288万元,同时申请人将回购款对应的357,000股恒大教育股份交割过户给被申请人。对于第二期未支付的回购款及违约金,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向申请人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第二期剩余回购款(包含本金1,585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约。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依约支付股份回购款,被申请人均以种种借口拖延推辞,显然,被申请人已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人

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决如所请。

4、其他情况说明

为保证裁定的顺利执行,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请求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房产、股份或其他财产总价值为7267.3696万元的财产,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同意进行财产保全立案(2021鲁1002财保3号)。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2020】京仲案字第5566号)。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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