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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1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合计4,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合计4,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戴梦华 ___________________

易颜新 ___________________

蒋 蔚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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