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更正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国瓷天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瓷天诺”)对关联方江苏天诺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道路”)提供财务资助,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用活其闲置资金且提高资金效益的行为,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后,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被资助对象天诺道路不能如期履行偿债义务的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国瓷天诺向天诺道路提供1850万元的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盛利军、孙清池、温学礼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