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监事会议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监事:杨广亮、徐凤鸣、严小军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