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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信:关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3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迪维(连云港)置业

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电子”)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飞利信电子于2019年6月18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维”)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根据飞利信电子与迪维签署的《总承包合同》及相关分项合同,“嘉会城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总承包(城市综合体)”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需依照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工程款,但迪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2018年9月4日,吴振承诺对上述事项中2000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签署《承诺函》。迪维嘉会城项目完工并验收后,于2018年12月30日开始试营业,飞利信电子要求迪维支付剩余工程款。

飞利信电子于2019年7月24日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财产保全。于2019年8月23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述诉讼案件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07民初187号】,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迪维银行存款99,303,493.1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2、在未能足额保全被申请人迪维99,303,493.11元财产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吴振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飞利信电子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迪维提交的《反诉状》及证据材料。飞利信电子于2019年10月14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迪维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07民初187号之二】。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关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

二、本次《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飞利信电子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事项如下:

申请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吴振

请求事项:

飞利信电子与迪维、吴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案号为(2019)苏07民初187号,现飞利信电子根据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依法判令迪维向飞利信电子支付剩余工程款101,057,801.35元;

2.请求依法判令迪维向飞利信电子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逾期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为7,580,581.74元);

3.请求依法判令迪维向飞利信电子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以逾期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自逾期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为30,785,533.72元);

4.请求依法判令吴振对1、2、3项诉讼请求在20,000,000.00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依法判令迪维向飞利信电子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0,000.00元及支付

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以15,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约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为3,215,404.10元);

6.请求依法判令迪维向飞利信电子支付项目总包配合费2,394,673.81元;上述1、2、3、5、6项合计160,033,994.72元。

7.请求依法判令飞利信电子就自已施工和安装完成的建设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8.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含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除本项诉讼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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