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0-042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0年5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13: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665,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85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665,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85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91,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3%。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21,051,98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253,65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417,798,335股)。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霖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罗浩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75,560,2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2%;
反对88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3%;
弃权2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286,1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08%;
反对88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22%;
弃权2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1%。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月明律师、魏学全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