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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崔晓钟)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吴通控股”)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2021年度的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的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就本人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计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本人现场出席2次,通讯表决4次。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提交的各项议案经过审议以后均投同意票,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

2021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本人现场列席1次。

二、2021年度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且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1年3月30日,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因此,我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了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后,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李静、张任军、蔡耿东、刘洪蛟、陈景斌、李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经更新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经更新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更新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经更新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2020年度1-9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确保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有效管理公司各个经营环节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对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3)公司2020年度1-9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的真实情况,但是随着今后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管理层应该根据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更新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

7、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的独立意见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公司其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
日期联方担保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1,0002020年04月07日5,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4-7至2021-4-7
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27,0002020年05月25日4,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5-25至2020-11-24
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27,0002020年06月22日5,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6-22至2021-6-21
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27,0002020年11月30日5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11-30至2021-11-24
上海宽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13,0002020年06月28日707.95连带责任保证2020-6-28至2020-12-28
上海宽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13,0002020年06月18日1,300连带责任保证2020-6-18至2020-12-15
上海宽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13,0002020年9月15日700连带责任保证2020-9-15至2021-3-15
上海宽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13,0002020年12月16日1400连带责任保证2020-12-16至2021-6-15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0日5,0002019年11月19日800连带责任保证2019-11-19至2020-11-18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7,0002019年12月18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2019-12-18至2020-12-18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7,0002020年03月11日1,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3-11至2021-3-11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7,0002020年01月06日200连带责任保证2020-1-6至2020-11-25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0日5,0002020年06月29日800连带责任保证2020-6-29至2021-6-22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0日5,0002020年06月29日700连带责任保证2020-6-29至2021-6-28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0年06月19日1,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6-19至2021-6-17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0年12月22日1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12-22至2021-12-22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0年8月17日1500连带责任保证2020-8-17至2021-8-12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0年9月11日1500连带责任保证2020-9-11至2021-9-10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0年12月10日250连带责任保证2020-12-10至2021-6-10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0年12月23日270连带责任保证2020-12-23至2021-6-23
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0,0002019年12月25日500连带责任保证2019-12-25至2020-12-25
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0,0002020年03月06日500连带责任保证2020-3-6至2021-3-6
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0,0002019年07月26日500连带责任保证2019-7-26至2020-7-25
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0,0002019年08月26日500连带责任保证2019-8-26至2020-7-29
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0,0002019年11月08日500连带责任保证2019-11-8至2020-10-31
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0,0002019年11月08日500连带责任保证2019-11-8至2020-11-7
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12,0002020年12月4日800连带责任保证2020-12-4至2021-12-3
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12,0002020年12月23日700连带责任保证2020-12-23至2021-12-21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93,000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35,127.95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93,000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7,120

经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7,120万元(不含本次对外担保计划),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58%。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2、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

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确保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有效管理公司各个经营环节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对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3)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但是随着今后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管理层应该根据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更新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拟定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兼顾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及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2020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末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对2020年末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0年度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准备。

5、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所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

工作,聘期一年,并且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调查和了解了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背景情况,认为公司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属于宽翼通信、物联科技、智能电子正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发现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分配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审议及表决过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等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以及扩大融资渠道,调整资产结构,公司(不含子公司或孙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额度总计为人民币不超过189,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信用证、保函等),授信期限为1年,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日常营运资金的实际需求和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来确定。

公司取得适当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

项。

9、关于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为满足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宽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子公司和北京安信捷科技有限公司1家孙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以及扩大融资渠道,调整资产结构,董事会同意上述子公司及孙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额度总计为人民币不超过9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信用证、保函等),授信期限为1年,具体融资金额将视上述各子公司及孙公司日常营运资金的实际需求和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来确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万卫方先生或其授权人代表子公司及孙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与授信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相应子公司及孙公司承担。上述子公司及孙公司取得适当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其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对其生产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子公司及孙公司也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同时,本次被担保的各子公司及孙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资产质量优良,公司为各子公司及孙公司向相应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分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满足其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其健康稳健发展,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规划的需要。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同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和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流动资产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资产池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票据池业务,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请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全资子公司国都互联、全资孙公司安信捷、苏州力众,控股子公司宽翼通信、智能电子、武汉光电提供借款,有助于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并降低其融资成本,且公司有能力对子公司及孙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提供借款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上述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并同意将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关于向联营企业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借款主要用于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需要。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向联营企业提供借款事项,并同意将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关于子公司向孙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互众广告向公司孙公司广州新蜂提供借款,有助于满足广州新蜂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并降低其融资成本,公司有能力对广州新蜂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提供借款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互众广告向广州新蜂提供借款事项,并同意将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因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辞职及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剩余全部股票期权予

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15、关于注销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因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辞职及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剩余全部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2021年6月22日,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2、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金融市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授权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择机出售持有的云想科技股票,总金额不超过1.5亿元。

(四)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人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公司其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1,0002020年04月07日5,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4-7至2021-4-7
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27,0002020年06月22日5,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6-22至2021-6-21
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27,0002020年11月30日5,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11-30至2021-11-24
北京国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4月28日27,0002021年4月1日4,000连带责任保证2021-4-1-至2022-4-1
上海宽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13,0002020年9月15日700连带责任保证2020-9-15至2021-3-15
上海宽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13,0002020年12月16日1,400连带责任保证2020-12-16至2021-6-15
上海宽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8日13,0002021年3月17日700连带责任保证2021-3-17至2021-9-16
上海宽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9日6,0002021年6月17日700连带责任保证2021-6-17至2021-12-17
上海宽翼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9日6,0002021年6月18日646.01连带责任保证2021-6-18至2021-12-17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7,0002020年03月11日1,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3-11至2021-3-11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0日5,0002020年06月29日800连带责任保证2020-6-29至2021-6-22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0日5,0002020年06月29日700连带责任保证2020-6-29至2021-6-28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0年06月19日1,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6-19至2021-6-17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0年12月22日1000连带责任保证2020-12-22至2021-12-22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0年8月17日1500连带责任保证2020-8-17至2021-8-12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0年9月11日1500连带责任保证2020-9-11至2021-9-10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0年12月10日250连带责任保证2020-12-10至2021-6-10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0年12月23日270连带责任保证2020-12-23至2021-6-23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1年01月20日140连带责任保证2021-1-20至2021-7-20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1年01月29日800连带责任保证2021-1-29至2022-1-28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37,0002021年03月15日1,000连带责任保证2021-3-15至2022-3-15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04月29日26,0002021年06月18日1,000连带责任保证2021-6-18至2022-6-17
江苏吴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04月29日26,0002021年06月30日600连带责任保证2021-6-30至2022-6-28
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04月26日10,0002020年03月06日500连带责任保证2020-3-6至2021-3-6
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12,0002020年12月4日800连带责任保证2020-12-4至2021-12-3
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2020年04月28日12,0002020年12月23日700连带责任保证2020-12-23至2021-12-21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94,000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9,586.01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94,000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0,086.01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2、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本人参加了以上委员会召开的历次日常会议,并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合理建议,发挥了科学决策的作用。在2021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工作。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通过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进行审议,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积极了解公司财务情况,认真审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掌握公司的运作动态。关注传媒、网络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培训与学习情况

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2021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七、其他工作

1、2021年度,未发生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2021年度,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2021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八、综述

2021年度,本人积极主动、专业高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为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进步做出了应有贡献。

2022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工作精神,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好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崔晓钟2022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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