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对《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法规依据 |
1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员工; (四)股东因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2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3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4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