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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英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6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在对公司202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表现出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按时完成了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了意见,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徐丽军 张广宁 韩霞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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