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讨论,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丽军 | 张广宁 | 韩霞 |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