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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更正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更正

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出具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由于引用制度错误,具体更正补充如下:

原内容更正补充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更正补充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更正补充后的独立意见全文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现就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情况,也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南君泽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利亚德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利亚德(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利亚德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利亚德(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上海中天照明成套有限公司、上海蓝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公司深圳金立翔视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截止报告期末(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数额为83,311.4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0.74%。上述担保总额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70,103.22万元,担保余额为107,149.28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等第三方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3,208.23万元。

2、公司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 2019 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为配合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分别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1亿元综合授信敞口额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广发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和广发银行澳门分行申请人

民币2亿元综合授信敞口额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1.7亿元综合授信敞口额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先生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李军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兼董事长,杨亚妮女士为李军先生的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李军先生和杨亚妮女士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正常的企业行为,有利于公司的快速发展和公司的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相关议案,并同意将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传刚、王晋勇、叶金福 2019年8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更正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传刚 王晋勇

叶金福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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