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用途、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公司拟将利亚德(西安)智能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1年2月28日调整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公司战略规划而做出的,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用途、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晋勇、叶金福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