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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6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此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已于2020年9月15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证监许可〔2020〕2951号”《关于同意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一步明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三、《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开设向不特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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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 康熙雄 夏劲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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