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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1

证券代码:300298 证券简称:三诺生物 公告编号:2021-085债券代码:123090 债券简称:三诺转债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此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8年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向建投嘉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8号),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0,265万元。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已经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987,19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2,649,986.2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737,999.7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5,911,986.55元。该项募集资

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18CSA10598”《验资报告》。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51号)的核准,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0张,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7,000,000.00元(含税)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493,000,000.00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9,966,126.68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033,873.32元。该项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20CSAA10028”《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确保募集资金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一)2018年重组配套募集资金

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长沙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2021年9月26日,公司2018年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元)用途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80000004540600000972,579,340.67CGMS(连续血糖 监测系统)研发及临床验证项目

注: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CGMS(连续血糖监测系统)研发及临床验证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之一“慢性疾病健康管理监测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CGMS(连续血糖监测系统)研发及临床验证项目”。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审议通过,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2021年9月26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元)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43050110498500000357151,625,542.16iPOCT(智慧化即时检测)产品产能扩建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金城支行681678676150,010,778.43CGMS(连续血糖监测系统)产能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1)甲方系CGM(连续血糖监测系统)研发及临床验证项目的实施方,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800000045406000009,截至2021年9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2,579,340.6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CGM(连续血糖监测系统)研发及临床验证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系iPOCT(智慧化即时检测)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方,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43050110498500000357,截至2021年9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1,625,542.1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iPOCT(智慧化即时检测)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系CGM(连续血糖监测系统)产能建设项目的实施方,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681678676,截至2021年9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0,010,778.4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CGM(连续血糖监测系统)产能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以邮件沟通的方式,由甲方发送邮件至本协议中约定的丙方任一邮箱内,丙方回复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5、三方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废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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