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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宇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5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文件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林庆华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庆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王维山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维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曾志勇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曾志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四、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亚力】 【吴飞】 【范悦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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