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0 年7月29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佑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自前次披露其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至2020年7月28日,宇佑集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596,163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521,936股,合计减持公司股份8,118,0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以回购注销完成后的671,396,910股为基数,如无特别说明,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吴艳 信息披露义务人2: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 ||||
住所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杭州市下城区永福桥路5号汉鼎国际大厦南楼1601室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28日 | ||||
股票简称 | 汉鼎宇佑 | 股票代码 | 300300 | ||
变动类型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A股 | 811.8099 | 1.21 | |||
合 计 | 811.8099 | 1.21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吴艳 | 9,017.6512 | 13.43 | 9,017.6512 | 13.43 | |
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 4,052.3794 | 6.04 | 3,240.5695 | 4.83 | |
合计持有股份 | 13,070.0306 | 19.47 | 12,258.2207 | 18.26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070.0306 | 19.47 | 12,258.2207 | 18.2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2020年3月20日,吴艳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6,766,545股(含),不超过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 2020年6月19日,宇佑集团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6,668,470股(含),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1%,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同时,宇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吴艳女士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放弃表决权 | 2019年12月13日,公司完成控制权变更,控股股东变更为平潭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创投”),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吴艳变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吴艳女士持有公司104,314,895 股股份,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 15.34%,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吴艳女士的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占公司当时股份总数的7.24%,即 49,223,794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予以放弃。(上述比例均以协议转让时的公司总股本679,945,828股为准) 吴艳、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放弃表决权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除向平潭创投及其关联方转让前述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每年合并计算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保证在放弃表决权期限内,双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若未来将前述放弃表决权的股份转让给其关联方,则应确保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就上述放弃表决权的上市公司股份继续遵守原有的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承诺。非经平潭创投或其关联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恢复上述表决权的行使。如弃权股份不再为吴艳、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其或其关联方名下之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终止。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自协议终止之日,弃权股份恢复表决权。 |
6.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吴艳信息披露义务人2: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