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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宇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占用款本金已全部归还。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履约年租息率与资金占用利率差异、费用结算等方面存在一定分歧,在尚未归还的利息金额计算上未能达成一致,尚未归还利息金额为574.9344万元,将督促有关方尽快合理处理。2020年1-6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关联交易已经合法程序审议通过,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对外担保事项

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包括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所有担保均已履行了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含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法定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亦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满足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范及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宜,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亚力、吴飞、范悦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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