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2020年5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具体修订信息如下: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可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可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通过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