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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0-02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新收入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

3、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9〕9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

(二)、变更日期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施行。其中,

新修订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修订通知》自 2019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开始施行;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并按照《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

1、变更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

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新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调整,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二)、执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公司目前暂不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因此对公司无实际影响。

(三)、执行债务重组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公司目前暂不涉及债务重组业务,因此对公司无实际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往年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查备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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