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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监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37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8月9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2年8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参加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孙晶女士主持。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刊登于2022年8月20日的《证券时报》,供投资者查阅。

2、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3、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为4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4、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第三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16,000股;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第三期的未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0股。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0,000股。

综上,公司决定对以上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3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5、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 2022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事宜将使公司注册资本减少36,000元。

公司注册资本由1,342,323,281元,变更为1,342,287,281元。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6、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肆亿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不超过1年。

7、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1年。

8、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聚飞”)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1年,用于日常经营事项。此次授信由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1.2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项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9、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聚飞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的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芜湖聚飞和控股子公司聚飞光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有利于促进子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减少子公司发展

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截至目前为止,芜湖聚飞和聚飞光学均财务状况良好,且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具体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 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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