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并部分变更实施地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并部分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
柴广跃 吉杏丹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