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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4名激励对象授予2,959.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柴广跃 吉杏丹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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