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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6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12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899.9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自身战略发展规划,为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转让一宗闲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交易价格参照评估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远高于交易标的账面净值,较好的保护了公司的权益。本次转出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交易公平、公允,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大同 金福海 夏朝阳 刘 斌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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