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基于经营战略、资本运作计划及目前再融资市场政策的变化等因素考虑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大同 金福海 夏朝阳 刘 斌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