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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0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战淑萍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战淑萍女士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了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战淑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创造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31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4,712,837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因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利润分派方案,根据《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3.765元/股调整为13.644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2.40元/股调整为22.279元/股。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因实施权益分派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18名首次授予和8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已离职,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另有1名首次授予和1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成绩为C,按照相关规定将对其本期内可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50%进行解除限售,公司将按照回购价格对前述27名激励对象(因1名激励对象同时参与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31,843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31,843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大同 金福海 夏朝阳 刘 斌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09月0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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