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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9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吉艾科技股票代码:300309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怀雪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4号楼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C栋6层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9月9日星期三

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释义 ...... 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8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 8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1

附表 ...... 12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怀雪
上市公司、公司、吉艾科技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除特殊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高怀雪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260119631206****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4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 C 栋 6 层 604
是否取得其他国际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0,875,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67%,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12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减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6.99%的股份,故披露此次简式权益变动书。

其中,2019年9月25日披露了《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 号),公司控股股东高怀雪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6,583,71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99%),所筹资金将全部借给上市公司。上述减持计划已于2020年1月2日全部减持完毕,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52.37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已于2020年1月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号)。

2020年9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号),公司控股股东高怀雪女士的通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7号共计减持公司股份35,440,000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4%)。所筹资金为个人用途。

高怀雪女士减持后所持有股份占上市公司22.67%的股份。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共持有公司股份262,839,0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6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0,875,32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67%。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出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1,963,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9%。

三、信息披露义务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及控制权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吉艾科技股份存在的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是否为 大股东 及一致 行动质押股数 (股)质押 开始 日期质押到期日质权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列用途
高怀雪54,000,0002015年12月29日办理解 除质押 登记手 续之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88%为中塔石油有 限责任公司就 塔吉克斯坦丹 加拉 120 万吨/ 年炼油装置及配套

注: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以本次减持后所持股份数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权益变动无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工程一期项目 4000万美 元贷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股份来源
高怀雪大宗交易2020/9/317,720,0002.0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
大宗交易2020/9/716,813,7001.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大宗交易2020/9/7906,3000.1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
合计35,440,0004.0

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高怀雪

日期:2020年9月9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怀雪的身份证(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 大宗交易交割单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2层201室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C栋6层联系电话:010-83612293联系人:文洋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
股票简称吉艾科技股票代码30030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高怀雪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4号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262,839,060股 持股比例:29.6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00,875,320股 持股比例:22.67% 变动数量:61,963,740 变动比例:6.9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减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高怀雪

日期:2020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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