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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5

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1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C栋6层604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姚庆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9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5,347,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7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86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1,481,0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66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4人,代表股份6,838,3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1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韩公望律师、李贵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反对3,8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3,8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关于修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非公开发行后适用)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关联方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姚庆先生就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股东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625,052股。

同意137,747,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618%;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1%;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171,46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8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

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04%;反对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6%;弃权3,8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69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韩公望律师、李贵超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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