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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1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1)粤刑终5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事实和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炎林,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法定代表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3、被害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倍泰健康原法定代表人方炎林于2018年7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进行立案侦查,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和2018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2018-068)和《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的补充公告》(2018-071)。

2019年11月,公司获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已将方炎林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就该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事项进展公告》(2019-116)。

2020年12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方炎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方炎林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宜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追缴不足以清偿被害单位损失的,责令方炎林退赔,追缴、退赔总额以人民币769,587,200元为限。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01)。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方炎林提起上诉。2022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1)粤刑终55号】。

二、案件裁定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2021)粤刑终55号】,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方炎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不能成立,主张方炎林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刑量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将根据案件判决的执行进展情况披露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鉴于方炎林涉及多项债务诉讼,其名下的资产(包括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已经被质押、查封、冻结,因此公司最终能收回多少金额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刑事裁定书》【(2021)粤刑终55号】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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