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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7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5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9:15-15:0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信息港A栋12楼)1号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钟飞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公司股份总数881,658,531股,本次会议无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5,985,559股,因此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45,672,972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206,154,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37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205,231,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26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925,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0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罗乐先生、许丽华女士和李红滨先生(报告期内任职独立董事,已离任)分别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罗乐先生、许丽华女士在2021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李红滨先生因故未能出席会议述职,委托罗乐先生代为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6,102,2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5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70,315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51%;反对55,6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4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6,102,2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5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0股,占出席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2-020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70,315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51%;反对55,6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4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6,102,2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5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70,315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51%;反对55,6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4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06,102,2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5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70,315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51%;反对55,6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4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102,2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5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70,315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51%;反对55,6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4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姚继伟、谢希

3、结论性意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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