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33A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丁蓓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5,723,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1.0237%。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0,753,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0.420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969,4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029%;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69,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9%;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70%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3,881,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98%;反对1,841,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7,564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364%;反对1,841,838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三、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