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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8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16 号

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于2016年6月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你公司持有的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电力”)100%股权。你公司与珈伟新能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国源电力2016年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895.41万元、7,018.38万元和8,139.48万元,如国源电力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应以你公司所持珈伟新能的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鉴证报告》,国源电力2016年至2018年累积实现净利润15,718.47万元,未实现累积承诺净利润。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扣除对2016年、2017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已补偿的股份后,你公司应补偿股份数量为15,328,348股。珈伟新能于2019年9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股份补偿的书面通知,你公司未按约定在收到书面通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补偿,直至2020年4月23日才补偿完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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