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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4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陕西新华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新华水利”)和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水利发电”)为金湖振合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振合”)向银行贷款和金融机构融资的顺利实施而提供了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全资子公司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新能源”)按持有金湖振合的持股比例(20%)对上述担保向陕西新华水利和新华水力发电提供反担保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反担保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为陕西新华水利及新华水力发电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源新能源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宁夏庆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前还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珈伟(上海)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本次为宁夏庆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廖骞 陈实强2020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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