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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晖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

1、Adchim SAS及其控制的Interchim SAS、Interchim Instruments SAS、Orgabiochrom SAS、Novaquest SAS等企业主要生产制造、销售基于色谱技术的样品制备和纯化/分离设备系统及其耗材。君正集团控制的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珠海奥森”)通过上海博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博森”)控制Adchim SAS100%股权。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Adchim SAS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且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2、公司为杜江涛先生与郝虹女士实际控制的企业,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亦为杜江涛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确认的标的资产估值结果为定价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对象为关联方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已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珠海奥森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 利 班 均 张晓甦

2020年 11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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