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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捷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3

证券代码:300319 证券简称:麦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0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公司经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相应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年8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42号),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证监局于2017年5月起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7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42号),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星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电子”)与关联方钟艺玲(其配偶叶文新间接持有你公司5%以上股份)存在关联租赁事项,星源电子向钟艺玲共租赁4处物业,合同月租金合计为714,957.75元,年租金合计为8,579,493.00元,租赁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止,合同签订于2017年4月22日(系补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叶文新自2015年9月持有麦捷科技5%以上股份并担任董事,自2015年12月开始担任深圳市好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写科技”)董事长。好写科技成为你公司的关联法人。2016年你公司向好写科技销售234万元的模垫类产品。叶文新未向你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上述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对以上事项的整改措施: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星源电子与钟艺玲女士关联交易的议案》,对星源电子向钟艺玲租赁4处物业进行补充确认;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星源电子与好写科技关联交易的议案》,对星源电子与好写科技2016年初至2017年7月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补充确认,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以上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

为了彻底落实关联交易整改事项,2017年7月,公司董事会指定审计部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了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对公司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于2017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星源电子与京源塑胶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补充确认星源电子及其子公司北海星沅与我好数码关联交易的议案》,对2016年初至2017年8月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补充确认,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以上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公司及时召集相关业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加深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理解,熟悉关联交易应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若确有需要发生关联交易,将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此外公司证券部已制作了关联方信息表并将定期更新关联方信息清单,发送至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事前预警工作;公司证券部已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将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采

购、销售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公司规范运作专项培训,通过持续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定期学习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信息披露流程。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不规范

参与你公司2017年1月重大资产重组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会计师梁烽、马安、王宇颐、黄秀凤、汪海潮、张盼云、龙彦、卢彦霖及刘曼琪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七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规定。

对以上事项的整改措施:

公司对2017年1月重大资产重组的参与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会计师梁烽、马安、王宇颐、黄秀凤、汪海潮、张盼云、龙彦、卢彦霖及刘曼琪进行了补充登记。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年报前五大客户披露不准确。2016年你公司第五大客户为广州叶诚实业有限公司,全年销售额为82,930,854.95元,占比6.13%。但在《2016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未对该客户进行披露。上述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对以上事项的整改措施:

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2016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公司2016年第五大客户名称、销售额、占全年销售额比例进行更正,更新后的《2016年度报告》已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司将通过财务人员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培训和专业技能的提升,梳理并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流程,切实加强子公司财务管理和财务数据的内部审核工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实际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符

实际操作中,你公司及子公司均按照发货且开票确认收入,而其披露的会计政策为:“商品销售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本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与销售该商品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检查发现,客户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后,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客户,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应客户需求发起,并非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点。因此你公司及子公司以到货且开票确认收入的时点,造成订单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形。对以上事项的整改措施:

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收入确认时点的议案》,为了优化财务模式,公司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公司及子公司收入确认时点进行变更并从2017年6月30日起开始执行,具体如下:

变更前变更后
公司发出商品后,对账完毕且开具发票为确认收入的时间点。公司已发出商品且客户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为收入的确认时点。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7年上半年度净利润产生影响,影响金额为427.05万元,占2016年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2.73%,不涉及追溯调整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专项意见。

2、存货账实不符

2016年末你公司本部存货存在账实不符的问题。你公司使用的“盘点表”与“财务系统存货明细表”不一致。

对以上事项的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核实公司存货情况,公司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已委托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截止2017年6月30号的存货情况进行了盘点,出具《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存货盘点表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公司还将通过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和存货内控制度来加强存货管理,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来完善提高存货核算的准确性,加强公司财务人员和中介机构审计人员的沟通交流,避免再发生类似情况。

二、2018年7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61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2,352.16万元至-17,658.30万元。2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20,005.07万元。3月23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36,475.93万元。4月1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5,119.86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修正时间滞后。

你公司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2.4条、第11.3.4条和第11.3.8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对以上事项的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立即组织专题会议,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传达《监管函》的内容,并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相关条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三、2020年5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73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250万元至15,200万元。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13,573.22万元。4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4,515.38万元。4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509.09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对以上事项的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提交了回复,并加强了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并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执行。

四、公司最近五年收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其他监管文件

序号类型日期文件标题
1关注函2015年11月4日关于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5]第59号)
2关注函2017年3月29日关于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7]23号)
3问询函2018年5月9日关于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18号)
4问询函2019年5月13日关于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09号)
5问询函2020年6月4日关于对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28号)

对于上述函件,公司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回复,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函件涉及事项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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