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19年09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时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09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09月15日至2019年09月16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9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09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33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8号会议室 。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俞信华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
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4,308,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391%。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75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2,552,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7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开发区分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张家港支行申请项目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4,308,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7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王恺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