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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539 号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截至10月31日,你公司应收票据逾期未兑付金额为47,164.39万元。近期有媒体报道称,你公司多个应收票据出票方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疑似存在关联关系。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1.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出票方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都实业”)2015年至2019年注册地址、出票方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通信地址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集团”)相同。法院判决信息(【2018】苏02民初462号)显示,出票方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科技”)、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正新材”)曾为德威集团、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建明提供担保,债权方江阴华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华能”)曾按德威集团、周建明指示,通过向正威科技转账方式,向德威集团、周建明出借1.82亿元。

(1)请向德威集团、周建明核实并说明上市公司应收票据出票方曾与德威集团地址相同以及德威集团、周建明指示江阴华能通过正威

科技向其提供借款的原因。

(2)请核实并披露控股股东德威集团、实际控制人周建明截至目前逾期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

(3)请你公司、德威集团、周建明核实与2019年、2020年你公司应收票据各出票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业务往来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披露。

2. 2020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你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上海欣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科化工”)2亿元票据,但媒体报道显示,欣科化工相关人员否认其为出票人。请你公司核实2019年、2020年应收票据出票方披露是否准确。

3. 你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披露的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因科正新材现金流断裂,你公司于2019年底对相关应收保理款5,030.67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至2020年10月31日,你公司对应收科正新材票据逾期未兑付余额为1.22亿元,以20%计提坏账准备。

(1)请你公司结合科正新材的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说明对其应收保理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已采取的追偿措施及进展。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应收票据逾期未兑付情况,已采取的追偿措施及进展,并结合应收票据各出票方的资信情况及偿债能力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充分提示回款及减值风险。

4. 公开资料显示,因金融借贷合同纠纷,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出票方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及德威集团、周建明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说明上述诉讼的详细情况及进展,你公司是否就相关诉讼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核实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5. 2018年6月22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现金3.2亿元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截至目前,相关交易暂未实施完毕,你公司已支付转让款约

0.5亿元。德威集团、周建明与重组交易对手方江阴华能存在借款纠纷诉讼,法院判决德威集团、周建明承担清偿责任,江阴华能已申请强制执行。请你公司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交易对方的诉讼纠纷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交易是否具备继续实施的条件,交易的后续安排及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德威集团、周建明: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0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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