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德威新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0-105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相关情况,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关注函》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核实,并逐项进行了书面说明。现公司对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事项1】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出票方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都实业”)2015年至2019年注册地址、出票方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通信地址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集团”)相同。法院判决信息(【2018】苏02民初462号)显示,出票方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科技”)、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正新材”)曾为德威集团、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建明提供担保,债权方江阴华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华能”)曾按德威集团、周建明指示,通过向正威科技转账方式,向德威集团、周建明出借1.82亿元。(1)请向德威集团、周建明核实并说明上市公司应收票据出票方曾与德威集团地址相同以及德威集团、周建明指示江阴华能通过正威科技向其提供借款的原因。(2)请核实并披露控股股东德威集团、实际控制人周建明截至目前逾期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3)请你公司、德威集团、周建明核实与2019年、2020年你公司应收票据各出票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业务往来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披露。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请向德威集团、周建明核实并说明上市公司应收票据出票方曾与德威集团地址相同以及德威集团、周建明指示江阴华能通过正威科技向其提供借款的原因。回复:

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和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周建明朋友设立的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未置办产业也无办公地址,周建明将德威集团的办公室出租给上述两家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9月和2020年4月与德威集团中止租房事项,并办理了注册地址变更,现上述两家公司在其新的办公地址办公。上述两家公司与德威集团人员、业务、财务及组织机构完全独立,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7.2.3条规定的情形。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产生的交易符合市场规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018年,德威集团向江阴华能提出借款需求并达成借款意向,因德威集团当时已有股票质押等借款,不宜再体现过多的借款,德威集团向扬州正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希望借其平台作为借款主体,获得扬州正威同意后,德威集团通知江阴华能将相应款项借至扬州正威。后续德威集团与扬州正威签订借款协议,相应款项转至德威集团。

二、请核实并披露控股股东德威集团、实际控制人周建明截至目前逾期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

回复:

经公司询问控股股东德威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周建明先生,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逾期未清偿债务情况有:

因借款纠纷,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应分别支付债权人江阴华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正和投资有限公司、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6,308万元、22,058万元、8,000万元,上述债务逾期且未清偿。

因股票质押违约,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实际控制人周建明应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票质押款15,023万元,目前本债务已逾期且未清偿。上述债务已由债权人提交上海市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截至目前未判决。

因股票质押违约,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实际控制人周建明应向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票质押款29,725万元,目前本债务已逾期且未清偿。上述

债务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履行偿还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因借款纠纷,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实际控制人周建明应向债权人马礼斌偿还4,455万元,目前该债务已逾期且未清偿。上述债务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履行偿还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综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逾期未清偿债务合计95,569万元。 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正在以相关的资产对上述债务进行清偿,上述金额持续减少中。

三、请你公司、德威集团、周建明核实与2019年、2020年你公司应收票据各出票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业务往来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披露。回复:

公司2019年和2020年的应收票据相关信息如下:

出票人全称前手汇票金额(元)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备注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64,391,157.362019/10/52020/10/5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61,869,999.382019/10/302020/10/30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26,517,552.472019/11/252020/11/25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47,216,356.202019/12/302020/12/30未到期
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40,015,380.112019/10/52020/10/5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40,000,000.002020/10/252020/10/25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34,932,508.782020/10/252020/10/25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59,680,000.002019/11/202020/11/20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16,200,000.002019/12/282020/12/28未到期
上海舟惟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62,432,931.892019/10/52020/10/5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上海舟惟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60,001,944.902019/10/302020/10/30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上海舟惟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31,000,000.002019/11/302020/11/30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上海舟惟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36,224,809.112019/12/252020/12/25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上海舟惟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46,728,055.102019/12/302020/12/30未到期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02019/10/302020/4/30已到期已兑付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02019/10/302020/4/30已到期已兑付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02019/10/302020/4/30已到期已兑付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02019/10/302020/4/30已到期已兑付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02019/10/302020/4/30已到期已兑付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02019/10/302020/4/30已到期已兑付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02019/10/302020/4/30已到期已兑付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9,807,467.982019/10/302020/4/30已到期已兑付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02019/12/102020/12/10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02019/12/102020/12/10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2,183,268.912019/12/102020/12/10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欣科化工有限公司200,000,000.002020/4/302021/4/30未到期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扬州安顺利化工有限公司200,000,000.002020/4/302021/4/30未到期
公司
上海巨科化工有限公司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50,000,000.002019/10/12020/10/1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上海巨科化工有限公司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58,000,000.002019/10/12020/10/1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上海巨科化工有限公司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6,707,371.162019/11/302020/11/30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上海巨科化工有限公司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46,231,682.212019/12/252020/12/25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上海巨科化工有限公司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49,784,700.282019/12/252020/12/25目前已到期未兑付
合计--1,779,925,185.84------

上述票据出票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上述公司与本公司均有业务往来,主要业务是原材料采购业务,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事项2】2020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你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上海欣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科化工”)2亿元票据,但媒体报道显示,欣科化工相关人员否认其为出票人。请你公司核实2019年、2020年应收票据出票方披露是否准确。

回复:

2020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新增票据中,公司于4月30日收到上海欣科化工有限公司金额为20,000万元的票据”,欣科化工系票据前手。经核实,公司2019年、2020年应收票据出票方披露正确。

【事项3】你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披露的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因科正新材现金流断裂,你公司于2019年底对相关应收保理款5,030.67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至2020年10月31日,你公司对应收科正新材票据逾期未兑付余额为1.22亿元,以20%计提坏账准备。(1)请你公司结合科正新材的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说明对其应收保理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已采取的追偿措施及进展。(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应收票据逾期未兑付情况,已采取的追偿措施及进展,并结合应收票据

各出票方的资信情况及偿债能力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充分提示回款及减值风险。

一、请你公司结合科正新材的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说明对其应收保理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已采取的追偿措施及进展。

回复:

2019年下半年起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正”)受电缆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影响,逾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比往年有所增加。由于安徽科正本身现金流并不充裕,应收账款的大量逾期无疑是雪上加霜,导致安徽科正的资金链出现短暂断裂,此后虽经营有所改善,但是由于银行对其贷款进行了收缩,导致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及时归还所欠德威保理的保理款项,保理合同的履行出现了逾期的情况。安徽科正目前资金仅能维持自身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无法偿还之前下游客户欠款导致其所欠德威保理的款项。2020年1至10月公司销售给安徽科正聚乙烯材料24,547,652.75元,货款已全部收到,同时向安徽科正采购二步法硅烷交联料5,385,013.60元,本公司与安徽科正的采购和销售业务仍旧维持,资金也能勉强结算,但其欠德威保理的款项无法支付。安徽科正提供给本公司的

1.22亿元票据,其开票人系上海舟惟实业有限公司,并非安徽科正自己开具的票据,票据的支付方为上海舟惟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科正只是作为前手有连带责任。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对安徽科正欠德威保理的5,030.67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1.22亿元票据按照应收票据余额统一计提20%坏账准备。

目前德威保理与安徽科正就补充抵押及适当延长保理合同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由于2020年初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于安徽科正的生产复苏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预计期后安徽科正的经营状况有可能还不能完全好转,后续公司不排除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催收。

二、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应收票据逾期未兑付情况,已采取的追偿措施及进展,并结合应收票据各出票方的资信情况及偿债能力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充分提示回款及减值风险。

回复: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公司应收票据逾期未兑付的金额为86,997.3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上述金额均在10至12月份发生。由于近年电缆行业不景气以及今年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国内外的经济遭受重创,公司多家供应商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由此产生逾期未兑付情况,公司正在与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名 称金 额(元)到 期 日逾 期 天 数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64,391,157.362020/10/585天
61,869,999.382020/10/3060天
26,517,552.472020/11/2534天
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40,015,380.112020/10/585天
40,000,000.002020/10/2565天
34,932,508.782020/10/2565天
59,680,000.002020/11/2039天
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62,432,931.892020/10/585天
60,001,944.902020/10/3060天
31,000,000.002020/11/3029天
36,224,809.112020/12/254天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02020/12/1019天
50,000,000.002020/12/1019天
42,183,268.912020/12/1019天
扬州正威科技产业有限公司50,000,000.002020/10/189天
58,000,000.002020/10/189天
6,707,371.162020/11/3029天
46,231,682.212020/12/254天
49,784,700.282020/12/254天

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已于2019年末对上述票据计提了20%的坏账准备。因上述票据到期尚未兑付,若公司与上述公司就票据兑付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后续上述公司确认无法兑付以上票据,在本年度末公司存在对上述票据进一步计提坏账准备的可能,同时公司已经与上述公司就票据过期事项进行积极沟通,后续不排除公司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催收。按照目前沟通情况,对方公司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会以资金或其他资产尽可能完成票据的兑付,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28日,已逾期票据合计86,997.33万元,未逾期的票据出票人分别是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德都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出票人存在到期票据未兑付的情况,尚未逾期的票据也存在一定的兑付风险,公司会时刻关注其经营情况,提前催收。

公司收到的票据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收票据科目核算的系商

业承兑汇票,开具这些商票的供应商与德威新材有多年合作关系,同时考虑收回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这些客户的历史回款综合情况,按照商业承兑汇票余额的20%计提坏账准备金。公司按照应收票据余额的20%计提坏账准备是充分的。

【事项4】 公开资料显示,因金融借贷合同纠纷,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出票方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及德威集团、周建明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说明上述诉讼的详细情况及进展,你公司是否就相关诉讼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核实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回复:

一、违规担保事项

公司经询问控股股东德威集团并通过德威集团获得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0)苏05民初140号、(2020)苏05民初141号、(2020)苏05民初142号、(2020)苏05民初143号。根据上述4份民事调解书所述,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2017年12月就公司控股股东与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的股票质押业务及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的授信业务违规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与南京银行苏州分行洽谈股票质押业务,融资主体为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股数为1,180万股。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向公司控股股东提出,需要公司对上述股票质押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4,300万元,且需要公司对德威集团之前的商品房抵押授信4,300万元提供担保,两项担保金额合计为8,6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答应了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的要求,并取走公司公章,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形成违规担保。

2、2017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与南京银行苏州分行洽谈股票质押业务,融资主体为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股数为1,910万股。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向公司控股股东提出,需要公司对上述股票质押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7,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答应了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的要求,并取走公司公章,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形成违规担保。

3、2017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与南京银行苏州分行洽谈股票质押业务,

融资主体为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股数为1,910万股。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向公司控股股东提出,需要公司对上述股票质押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7,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答应了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的要求,并取走公司公章,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形成违规担保。

2019年11月,由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及银行授信违约,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将上述股票质押债权及上述授信不良债权一并转让给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2月发布债权转让公告。随后,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将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5,000万股股票进行司法拍卖,拍卖合计成交金额为13,867万元,同时于2020年11月-2020年12月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商品房进行了拍卖,拍卖合计成交金额为5,135.05万元,合计清偿债务19,002.05万元。

4、2016年公司控股股东因对外投资需要资金,其找到苏州乾威电气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请苏州乾威电气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同时控股股东将其拥有的太仓的相关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品,经对方同意后,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苏州乾威电气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申请1亿元的综合授信,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向公司控股股东提出,需要公司对上述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答应了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的要求,并取走公司公章,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上盖章形成了违规担保。

2019年11月,由于上述主体授信业务违约,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2月发布债权转让公告。随后,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12月将控股股东持有的商品房进行司法拍卖,拍卖合计成交金额为10,516万元。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6日达成和解,公司需要对上述四笔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取走公司公章并在相应笔录上盖章。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均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案件编号(2020)苏05执256号(对应民事调解书(2020)苏05民初143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公司的执行申请。该案件已执行4,979.84万

元并于2020年11月4日终结执行;案件编号(2020)苏05执257号(对应民事调解书(2020)苏05民初140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公司的执行申请。该案件已执行4,934.84万元并于2020年11月4日终结执行;剩余两个案件对应的资产已部分处置完成,拍卖所得款项合计18,715.65万元。担保情况如下表:

序号担保对象名称民事调解书文号执行裁定书文号债务本金(万元)已执行完毕金额(万元)法院判决需要承担的担保金额(万元)担保余额(万元)
1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苏05民初142号(2020)苏05执258号43000(注1)8547.088547.08
24300
3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2020]苏05民初140号(2020)苏05执257号70004934.847623.992689.15
4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20]苏05民初143号(2020)苏05执256号70004979.847346.222366.38
5苏州乾威电气有限公司[2020]苏05民初141号(2020)苏05执259号100000(注2)10814.4510814.45

注1:执行裁定书编号(2020)苏05执258号已于2020年8-12月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应资产进行了拍卖,拍卖成交额为8203万元,目前法院正在对拍卖成交的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法院将剩余的金额支付给债权人。

注2:执行裁定书编号(2020)苏05执259号已于2020年8-12月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应资产进行了拍卖,拍卖成交额为10512.6万元,目前法院正在对拍卖成交的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法院将剩余的金额支付给债权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9.4条第

(四)项的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第9.5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内部任何审批程序。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24,417.06万元,占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82%。公司控股股东正在以司法拍卖有关资产的形式对债权人进行偿付。公司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就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协商,公司预计在一个月内进行解决。如若公司不能在2021年1月29日前(含1月29日)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未及时披露的诉讼情况

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建明先生确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法院相关文件由周建明先生收取,周建明先生认为上述事项有足额担保物,不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故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从而导致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披露。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106的《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

【事项5】 2018年6月22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现金3.2亿元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截至目前,相关交易暂未实施完毕,你公司已支付转让款约0.5亿元。德威集团、周建明与重组交易对手方江阴华能存在借款纠纷诉讼,法院判决德威集团、周建明承担清偿责任,江阴华能已申请强制执行。请你公司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交易对方的诉讼纠纷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交易是否具备继续实施的条件,交易的后续安排及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江阴华能的借款纠纷,且因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在与交易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后续公司可能存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