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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并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对公司已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金额予以追认。

二、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升”)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日升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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