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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9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南通招商江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太和东方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发行完成后,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述关系构成关联关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的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尚无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提名的董事,本议案审议过程中无董事需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容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招商江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和北京太和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太和东方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拟与战略投资者充分利用各自优势,整合重要战略性资源,为公司现有业务开展创造更大的竞争优势,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助力公司发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帮助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及合作共赢,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战略投资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的条款及签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保障本次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顺利实施,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战略合作事宜确实可行,符合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九、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并制定了《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制定《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过程中,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庄松林 ____________________

施 平 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庆康 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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