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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维格: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9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及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能够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3、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对象为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南通招商江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太和东方华胜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本次发行完成后,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将成为公司5%以上的股东。上述关系构成关联关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招商江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太和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太和东方华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拟与战略投资者充分利用各自优势,整合重要战略性资源,为公司现有业务开展创造更大的竞争优势,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助力公司发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帮助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及合作共赢,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四、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编制的《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经我们事前认可后,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庄松林 ____________________

施 平 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庆康 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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