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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维格:关于实际控制人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31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林森通知,陈林森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苏0591民初787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陈林森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苏0591民初7872号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原告沈某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公司283.5366万股股份,并享有上述股份的股息、红利及逾期利息合计151.3907万元人民币。2019年8月,陈林森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沈某于2019年7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林森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涉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3)。

二、判决情况

陈林森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苏0591民初787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陈林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某返还投资款5万元;

2、被告陈林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某返还按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3.5366万股(暂计至2020年7月7日,若自2020年7月

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发生因配股、送股等事宜产生的股数变动,该股数在此基础上相应变化,下同)于判决生效之日的交易平均价计(若判决生效日为非交易日或该股票停牌,则按前一日交易平均价计)所得金额减去投资成本50万元后总金额的70%;

3、被告陈林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某返还按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3.5366万股计至2020年7月7日的分红款收益86487.32元,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若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发生分红事宜,被告陈林森仍应向原告沈某返还283.5366万股所对应分红(扣除税费)的70%。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8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866元,由原告沈某负担141860元,被告陈林森负担331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林森所持股份的处置,不会影响陈林森对公司的控制权,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在上诉期,本次公告的判决结果尚未实际生效。根据陈林森提交公司的告知书,其将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采取措施积极应诉,妥善处理诉讼相关事宜。此次诉讼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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