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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8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膜科技”)近日收到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冀0130民初810号]以及传票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吕宝明

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介江

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

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住所: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

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超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凯旋街628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津膜科技系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厂技术改造工程的建设方,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水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7年12月28日原告以第三人天津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泰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天津华水公司签订《协议书》,被告天津华水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天津晟泰公司。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无极县,原告于2017年8月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7月完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10月3日原告向被告天津华水公司出具结算书,天津华水公司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9299642.5元没有支付,被告津膜科技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未支付被告天津华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以此为由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定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9299642.5元,利息1581364.42元(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13日)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支付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财产保全

目前,原告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冻结天津华水公司、津膜科技的银行存款20881006.92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日,津膜科技银行账户尚未被冻结,但不排除法院依据裁定书冻结津膜科技银行账户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可能,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

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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