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 于 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注销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已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期自主行权已结束,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注销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已到期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2,027,000份进行注销。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德汉、高新会、张俊生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