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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6

本人作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再融资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与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经与中介机构深入沟通和审慎分析,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且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该等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万如平、陈华、朱玉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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