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实际控制人张赛美女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张赛美女士对于改变公司现状及制定未来发展战略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主要考虑其在公司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以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亦可体现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张赛美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要,符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除此之外,其余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30日,并同意以1.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2,093.4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