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 3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 5
第四章 附 则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及正在筹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的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和股东咨询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如有)披露的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已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编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或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接收、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未公开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接收、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对外披露或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如违规使用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2:《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提示函》附件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信息接收单位名称 | 信息接收人员姓名 | ||
报送依据 | 接收人员证件号码 | ||
报送时间 | 接收人员部门职务 | ||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 |||
经办部门 | 经办人员 | ||
部门审核 | |||
财务总监审核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函致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凡属于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和依法接收内幕信息的单位/个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资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对外披露或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披露或泄露的,请立即通知本公司。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将可能导致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5、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致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 所在单位 | 部门/职务 |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报送的材料:
1、2、……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对外披露或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你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披露或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或本人)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的义务。
特此确认!知情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