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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奥迪: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9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02月18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

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1年0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1,8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97元/股。

此页无正文,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兴强(签字):

肖伟(签字):

2021年0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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