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7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1.51元/股向9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23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 玲
麻云燕
沈 波
方德才
2020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