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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监事会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6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7名离职,均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

围的规定,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权益,根据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828人调整为817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710.5590万股调整为682.9784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635.5590万股调整为607.9784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7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7名激励对象

授予607.978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9元/股。

特此公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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